读者借阅须知
一、借阅证的办理及使用
1、办证条件: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、交纳相应金额的押金,即可办理。图书馆借阅证为一卡通,每个身份证号只能办理一张借阅证。
2、办证地点:大厅总服务台、自助办证机、24小时自助图书馆。
3、押金选择方式(自愿选择)及外借数量:100元押金,一次可在押金范围内借2册;200元押金,一次可在押金范围内借4册。
4、借阅时间:借期30天。在借期内可续借一次,从应还之日起延长15天。(如有其他读者预约该书,则不能续借)续借手续可委托借书处工作人员完成,也可在自助借阅机、24小时自助图书馆或在图书馆网站(www.lcxlib.org)、微信平台自行完成。
5、借阅超期处理:为加快书刊的流通,每次借阅期30天,读者须在借阅期内归还书刊。逾期未还,系统自动锁定,周二统一处理。
二、借阅证的补办
1、借阅证如有损坏或遗失,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证处补办新证。
2、借阅证遗失须及时申请挂失。挂失后,原借阅证作废,押金仍然有效。挂失前所产生的损失由读者证所有者承担。挂失后发现有冒用情况,工作人员有权收回借阅证。
三、借阅证的退证
退证须凭借阅证、本人身份证办理,退证前必须归还所借书刊。退证后退还押金。
四、书刊赔偿:
读者应爱护书刊。借阅时请仔细检查书刊,如发现有残损或破坏痕迹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要求加盖“污损”印章登记,以明责任。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,一概由读者本人负责。
1、书刊污损的赔偿
读者不慎污损书刊(如受潮、涂画、破损等),视情节轻重处以2-50元赔偿,若书刊无法使用,按遗失处理。
2、书刊遗失的赔偿:
原则上以完全相同版本的书刊抵赔,不接受盗版书。如无法以书抵赔,按以下标准赔偿:
图书:
(1)1978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(2)1979年至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(3)1990至两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
(4)近两年内出版的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(5)遗失成套书籍中任一本,按全套书的价格赔偿,并不得要求索取成套书中的其他书。
期刊:当年的期刊按原价的5倍赔偿,以前年度的期刊按3倍赔偿。
3、偷盗书刊的处理:
未经许可,私自将书刊资料带出借阅室(区)外者,按盗窃处理。对偷窃书刊资料者,注销本人借阅证,并需交纳所偷窃书刊资料原价的10—20倍作为处罚。情节严重者,交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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